活動辦法


活動期間

即日起~2016/06/30(四)23時59分59秒止。

活動方式

凡於活動期間,寄回於7-11(統一超商)購買悅氏Light鹼性水之發票,即可參加新台幣5,000元現金獎抽獎!

活動獎項

  1. 【新台幣5,000元現金】共計20名
  2. 【特別獎 DEARS親筆簽名Light減壓水手服(上衣和裙子)】共計2名

活動費用

  1. 本活動發票寄件費用需自行負擔。
  2. 發票恕不退還,將統一捐贈至華山基金會。

公佈中獎名單

統一於活動結束後2016/7/11將中獎名單公佈於活動網頁,專人會以電話通知。

活動說明

注意事項

  1. 本活動主辦單位為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悦氏礦泉水),活動執行單位為博達華商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本活動參加者於寄回發票及基本個人資料時同時即已同意並接受本活動所有規範,活動辦法及中獎名單依活動網站之公佈為準。本活動所得之消費者個人資訊,僅作為日後主辦單位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悦氏礦泉水)及其品牌之消費者活動宣傳之使用,不會作為它途使用。
  2. 本活動所得之消費者所屬之個人資料,當事人有權向主辦單位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並同意主辦單位向申請者酌收查詢工本費。
  3. 中獎人請依照中獎公告說明於指定時間內寄回領獎相關兌獎資料,逾期或是中獎資料提供不全以致無法完成獎品領取、寄送者,視同放棄中獎權利。若有冒用、盜用他人資料或詐欺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得獎資格,若涉及法律責任情事者,並應由參加者自行負責及賠償。
  4. 獎品以掛號寄至中獎者所提供指定地址,若因中獎者個人因素導致投遞不成功而退回本公司,則不再另行補寄,並取消中獎資格。
  5. 寄回之發票正本及明細以供查驗,有效發票及明細係指於2016/01/01~2016/06/30由7-11(統一超商)所開立,發票明細須能辨識購買悦氏Light鹼性水產品,並印有品名或條碼之發票,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列印,若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則取消中獎資格。活動中獎發票及非中獎發票,恕不退還。活動結束後將統一捐贈給華山基金會。
    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
  6.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機會中獎累計獎項價值NT$1,000元以上,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身分證影本,(累計期間為2016/01/01至2016/12/31止)供報稅使用,並將以新台幣計價列入本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7. 中獎人若非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籍之國人(即依法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含大陸人士及外國人),不論中獎人所得獎項之價值,需預先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不適用第8點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實施「憑單無紙化」,自2014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中獎人需於2017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得獎者若不願意配合,則視同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此外中獎價值累計超過$1,001而未滿20歲之中獎人,視同父母或監護人中獎,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領獎,並請附上中獎人及其代領人關係證明影本。
  8. 獎品寄送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造成損壞、延遲,錯遞或遺失,主辦單位概不負責。中獎資格不得轉讓他人,中獎人不得要求更換獎項。活動小組將於指定時間內寄出獎項。
  9. 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與相關零售商、供應商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其違反本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中獎無效外並應返還所得獎項。
  10. 本活動參加者不限國籍,但獎項寄送地區僅限台、澎、金、馬,主辦單位不處理郵寄獎品至海外地區之事宜。
  11. 主辦單位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悦氏礦泉水) 有變更、取消活動內容、檢視中獎者兌獎情形而不作事前通知之權利,亦有權對本活動之所有事宜作出解釋、裁決或補充協議。若涉及蓄意操作之不正當行為,足以影響活動抽獎公正性之中獎者,均視為無效中獎,主辦單位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個資法相關聲明

  1.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向參與本活動消費者告知下列事項,參與本活動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
  2.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悦氏礦泉水)(“本公司”)
  3. 蒐集之目的:作為參與「悦氏Light減壓操」抽獎活動及後續相關程序之聯繫使用。
  4. 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姓名、手機號碼、聯絡地址等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資訊。
  5.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至2016/06/30 抽獎活動結束且獎項寄送等後續相關程式執行完畢。 地區:本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廣告主、本公司委託機關及執行本活動時之必要相關人員。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6.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本活動參與者瞭解,就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本活動參與者應為適當之釋明。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保存證據所必須者,得不依本活動參與者請求為之。
  7.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本活動參與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其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則無法參與本活動;且經檢舉或本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本活動參與者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確認作業,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提供本活動相關服務,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本人參與本活動即視為本人已瞭解活動主辦方貴公司以上告知事項,並已清楚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貴公司於上述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資料。